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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德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审批信息

内蒙古德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审批信息

信息时间: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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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磴口县政务中心二楼工程审批厅
邮编:015200
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文件名称审批文号发文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磴环审表〔2024〕8号2024-6-19
******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现场核查、审议研究后,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7°01'12.278",北纬40°19'52.401"。项目总投资为480万元,环保投资88万元,主要新建1条沥青混合料,1条水泥稳定土拌合站生产线和1座骨料库,沥青加热及其余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依托厂区现有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道路建筑材料高性能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结论和意见,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地点、性质、规模、流程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烘干骨料粉尘、燃烧器尾气和振动筛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后合并采用1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2座沥青储罐,沥青罐呼吸口和沥青混凝土出料口产生的沥青废分别由管道收集,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矿粉筒仓粉尘经仓顶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水泥稳定土搅拌系统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装置,搅拌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运输道路采用硬化路面,专人进行保洁;骨料库全封闭,设置8台雾炮机洒水抑尘;原料的输送计量等均为全封闭式,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泥稳定土搅拌机及运输自卸车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水泥稳定土生产线,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罐车拉运至污水泵站最终进入磴口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运营期减速机、烘干滚筒、提升机、振动筛、搅拌主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头,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后用于道路修建铺路材料;除尘灰分类收集后作为原料返回生产系统,不外排;吸附工艺沥青烟气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直接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不在项目区暂存。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投产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并按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磴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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